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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在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时,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是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是指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具有《军人抚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情形之一的。二是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在服现役期间的3年内,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的。三是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退出现役后;(二)没有退出现役一直在服役,致残后医疗终结满3年的。前者由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补办评残手续,后者由军队有关单位补办评残手续。四是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其中“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是指因战、因公致残后,脑部及神经系统损伤引发精神疾病,或者因战、因公致残并退出现役后由于伤情以外其他原因患精神疾病的人员。这里的意思不是说因病(精神病)可以补办评残。五是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军人退出现役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共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退役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