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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选择自主择业的军官、文职干部,退役后采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军人,以及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这三类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已享受国家其他方式保障)。
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按照本人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12%为单位缴费、8%为个人缴费)。 其中,转业到企业、自主就业或回农村的,按照本人的全部服役月数计算;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服役月数计算。 转业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参加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退役士兵,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退伍义务兵缴费工资数额,按照退役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确定。 具体内容可查阅《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 温馨提示:国家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退役军人只有在地方接续了保险关系,服现役年限才能与参加社会保险年限合并计算,如果不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将会直接影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累积和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