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的接收安置单位,详细解读来了!
2023-06-10来源:退役人才网点击:919 次作者:退役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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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2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依据2018年8月1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落实中发〔2016〕24号文件要求,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办法措施,形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合理的分类接收结构比例。依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二十五条明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安置。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可以说,就最新的安置政策而言,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逐步成为安置主渠道。那么,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具体分解又包括哪些呢?从上述的政策依据中,可以给出的接收安置单位主要分五大块:一是机关;二是群团组织;三是企业;四是事业单位;五是社会组织。一是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二是群团组织。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显示,截至2019年由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性团体组织共22个,包括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科协、全国侨联、法学会、对外友协、中国记协、全国台联、贸促会、中国残联、红十字总会、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全国工商联、计划生育协会。全国青联由于不设实体组织机构,不在中央编办“定机构、定职责、定编制”的22个群团组织内,但从性质上看,也属于群团组织的范畴。三是企业。依据中发〔2016〕24号等文件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国有企业占具主导,同时近年央企也开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且不计入地方安置岗位数量。四是事业单位。按照社会职能划分,包括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的事业单位。五是社会组织。包括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范调整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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