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安排工作待安置期间有生活补助
如何确定待安置期: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字安字19号1988年5月月27日)第条十三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待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过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条例》生效前的退伍军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工龄和按工龄计发的各项待遇不再更改。
如何申请:
符合申领条件的退役士兵,携带本人退役证、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退役士兵安置期间生活补助登记表》;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标准: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金额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