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近期,众所关注的《兵役法》修订案开始在人大官网上征求意见。纵观里面内容,变化还是蛮大的,特别是一些名词被重新赋予新时代意义,总体上看,就是未来依法服役、按规服役的主基调,非法定情形不得退役也正式写入法律。
因为本人目前正在海南博鳌参加个会议,每天比较忙,没时间写东西,昨天大概浏览了下官网公布的内容和各媒体分析的文章,大家解读得都很好,分析得也蛮有道理。今天,我就重点从不同角度去看看此法中一些不得不引起我们重视的细节:
1.国防生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进口渠道为选拔高校应届毕业生
中国有句老话,叫“听话听音”。我们看法律的内容,既也要读懂法律修订者背后的深意。职业化,目的就是专业化,解决目前我军专业程度不够的问题,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为了提高广大官兵的专业程度,更有利于强军备战,那目前的一些更改的背后含意就显而易见了。
国防生为何以后不招了?可能是这种招生制度,不符合专业化,大家知道,之前毕业的国防生,分配到部队后,专业匹配程度并不高,很多都是分配到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的方向。这就造成了,大学学到的专业知识到部队之后没有用武之地,加上他们又普遍缺乏军校生4年的当兵生活锻炼,这些国防生分配到基层部队后,等于军事训练和专业技能从零开始,必然导致部分国防生不适应部队生活,没几年就产生复员转业想法,甚至想通过脱产返校读研,来缓解专业不匹配的痛苦焦虑情绪。
这次更改,取消国防生,改为高校应届毕业生,类似于之前的特招军官,在大学学习好专业知识,毕业后,由部队根据本人意向和学校鉴定,经过面试笔试等程序,招进部队,类似于地方公司的招聘。这样,双方都有一个选择的过程,部队可以招来更多自己本单位缺乏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校应届毕业生,通过个人反复斟酌考量,也可以挑选适合自己的理想单位和岗位,可谓双赢。
2.自主择业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多数军官和少量军士可以共享逐月领取退役金这种全新退役安置方式
对于自主择业,其实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就已经明确,今后没有这种安置方式了,但已经选择自主择业方式退役的近30万军队转业干部,他们的待遇保障会按照“老人老办法”进行实施。
而大家关心的军士逐月年限,还有是否延长服役年限这些问题,在兵役法中并未体现。可能是因为此事还没有最终敲定,也不适合直接写入法律,相信这些内容已经基本成熟,并会在不久即将推出的逐月领取退役金暂行办法、《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中有所体现。
里面有个细节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军士服役满12年仍然安排工作,目前上士干满12年,也可以转业安置工作,等于没有变。
有的网友留言说,军士满12年,而干部的转业名额越来越少、条件越来越苛刻?军士到期自己可以自行选择走与留,而干部没有。一定程度也就是说干部不如军士了。近些日子,很多人不看好逐月,认为军士笑了,军官哭了。其实这些言论和想法都有失偏颇,从上面看出,军士12年可以安排工作这个门槛没有变,那会不会意味着,各级军士的服役年限就没有变化,不会延长?如果不延长的话,军士工作满16年可以逐月,那就意味着,只有极少数的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军士才可以逐月。那么,逐月还是让军士笑,军官哭吗?大部分军士根本就选不了逐月,那个你看不上的月亮,可能是很多军士梦寐以求的幻想。
当然,以上仅为个人猜想和假设,不过从目前军官服役20年方可逐月与之前的20年才能自主,在最低年限没有变化上,也可以看出,改革可能还是稳中求进,稳定才是主要方向,相关政策可能不会一下子发生太大改变。
3.退役安置方式顺位,再次发生改变
《兵役法》中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大家发现,《兵役法》对比《退役军人保障法》,军士的安置顺位并未发生变化,而军官的安置顺位里,复员与逐月顺位发生了变化,复员排到了逐月的前面。这个小小的变化,可能很多人都不在意,觉得几种安置方式本身就是并列的方式,谁排在前面,谁排在后面,都无所谓。但两个法律,在军官退役安置顺位上不一致的话,是不是容易引起歧义?
所以,复员与逐月的顺位改变,在某种意义上也印证了,未来军官退役安置的主流,可能就是逐月领取退役金。
4.拒服兵役的惩戒措施正式入法,非法定情形不得退役
《兵役法》第57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看清楚了,包含军官)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其中,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其征集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数额的罚款。
对于那些未满“6+3”最低条件却依然还想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在这里语重心长的做出提醒:千万不要因为“闹”走而被开除军籍或触犯刑律,那样将会遭受最严厉的毒打!
不是说提前复员就一定会被惩戒,只是你们对照条令条例,如果有以上三种(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可以如此处理的,所以,如果想提前走,正常提出诉求即可,切不可闹复员,组织的约束力比以往更强了。
其实,也不必过于担心,小编特意问了下度娘,其实,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人员,甚至不适用于军士;但军官、文职干部、军士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所以,我们特别关注一下开除军籍。开除军籍的性质,不是刑事处罚,尽管性质严重,仍然是纪律处分。
“纪律条令”明确了开除军籍的四种情形:(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综上所述,现役军人只有在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为目的,触犯法律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况下,才会到这一步。由此可见,组织的约束力更强了,今后那些闹复员、躺床板、装病号的人要小心了。
5.【压轴重磅】延长服役年限,保障军官依法服役的权利!
昨天,国防部发言人吴谦大校,在记者会中讲到:“以相对稳定的服役制度,保证军官有足够时间累积和释放打仗能力”。相比老《兵役法》,新《兵役法》中增加了军官服役年限延长的情形,充分保障了一部分军官依法服役的权利。草案中规定:“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役或者暂缓退役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 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以上内容与建立军衔主导的军官等级制度相呼应。增加延长年限的情形,则有利于军队保留和适用人才,很好的增强了军事职业的专业性和吸引力。
新政中,对服役年限是这样规定的:职业化后,适当延长大校以下军官服役最高年龄,上尉服役最高年龄40岁;少校服役最高年龄45岁;中校军官50岁;上校军官最高服役年龄55岁。以上年龄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5年。
而从少尉到上尉,衔级最高年限分别是7、8、9年。
那么前文中的那句话可以这样理解,一名上尉军官,如果符合年龄40岁或上尉军衔满9年(二选一),则必须退出现役(需要延长的,经组织批准还可延长5年)。
“6+3”是最低条件,而服役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相当于之前的超达龄(需要延长的,经组织批准还可延长5年)。
至于其他情形,《兵役法》中明确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这里单独强调了“特殊情况”,显然要对未达最高年限军官退出现役的把关力度。很显然,这一类军官要想退出现役,必须得符合某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究竟是家庭困难还是能力偏弱?这些特殊情况的认定,可能就要看各级党委把握的口径了!
纵览草案文本,这一次《兵役法》修改,幅度之大,改动之多,前所未有。最大的特点就是:“增强法律对兵役制度的保障,堵住政策制度上的漏洞,奖优罚劣,更好的促进军人安心服役、长期服役”。
《兵役法》修订草案公布并开始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21年2月25日。如果对法律草案有什么意见,可以抓紧时间到人大官网(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081773f35b501774282a76a052e)提意见,机会不容错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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