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文件,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印发,自2019年3月正式施行。
军队发放的伤病残退役军一次性安置补助,最早发放的政策依据可以追溯到2009年颁布实施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
依据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提高后的标准为:鉴定为一级、二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70000元;鉴定为三级、四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50000元;鉴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和通过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役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给予一次性伤病残安置补助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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