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自:《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3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其中包括的疾病(部分)有以下几类:
(1.1)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以下,或双肢瘫痪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痪肌力4级以下并1项以上相关的阳性体征或客观检查)、球麻痹、失语;
(1.2)中度癫痫;
(1.3)经正规治疗1年以上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
(1.4)脱髓鞘疾病: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障碍;
(1.5)遗传及非遗传性神经系统变性及代谢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运动功能障碍且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1.6)由各种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导致的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
(1.7)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2.医疗保障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3.购房优待
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40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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