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息息相关,受到了大家的关注。但是,林林总总的关于婚姻、家庭等案件何其繁多复杂,直接从《民法典》法条中去看尽这些人间百态,难免有些强人所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出台,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原文法条进行明确阐释便显得尤为必要。《民法典》第1042条中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79条中规定了,出现“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与他人同居”情形时,法院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中规定了,因“与他人同居”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此可见,“虐待”和“与他人同居”这两个情形理解清楚极为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可以返还彩礼”有法可依,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值得各位考生留意的是,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那么,问题来了。哪些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呢?难道只有夫妻双方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第1079条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解释的依据便是“(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1062条中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那么,上述“(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的是哪些财产呢?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给第三人,房屋到底归谁呢?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夫妻一方的利益受损后,该如何维权?难道起诉第三人吗?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中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1.什么情形下的成年子女构成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二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